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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签证要求——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内容

EB-5 移民签证说明

美国 EB-5 投资移民于 1990 年由国会创建,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新创办的商业企业,促进美国经济,创造 10 个或以上全职就业机会。在 EB-5 类别中您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投资,即:开办新企业,也可向陷入困境的企业投资。

申请条件

选择1 —— 开办新企业

要符合资格,您须具备以下条件:

  • 已投资或准备投资至少 $100 万美元。如果投资到指定的目标就业区(见下文的具体解释),那么最低投资额为 $50 万美元。
  • 通过向美国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带动美国经济。
  • 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工作机会。雇员可以是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即合法永久性居民),以及其他合法授权在美国工作的个人。(然而,这其中不包括您本人(移民者)以及您的配偶及子女)。
  • 直接参与新企业的日常管理或通过制定商业政策直接管理企业——例如担任公司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

目标就业区是指法律定义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为美国平均失业率的 150% 的地区。"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本网站的法律部分,查看《美国移民法》(INA)第203(b)(5)(B)款规定。

选择2 —— 投资到陷入困境的企业

要符合资格,您须具备以下条件:

  • 该接受投资的企业需开办至少两年以上。
  •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制度,该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者提交 I-526 申请表前的 12 至 24 个月为净亏损。
  • 12 或 24 个月的亏损额至少为亏损前该企业净资产的 20%。
  • 至少在两年内必须保持的就业人数不得低于投资前的就业人数。
  • 参与该陷入困境的企业的日常管理,或通过制定商业政策直接管理企业。例如,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
  • 投资陷入困境的企业的最少投资额要求同投资到新企业一样($100 万美元或在目标就业区内投资 $50 万美元)。

选择3 —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要符合资格,您须具备以下条件:

  • 向与区域中心有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或在美国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内的陷入困境的企业投资至少 $100 万美元或 $50 万美元。下文将更详细地定义和讨论区域中心。
  • 通过资本投资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创造至少 10 个新的全职就业岗位。
  • 区域中心是一个公有或私营经济实体,它参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地区生产率、创造就业机会并且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希望从美国移民局获得区域中心指定资格的组织人必须提交记录下列内容的提案:
  • 区域中心计划如何将重点放在美国范围内的地理区域中,并且必须解释区域中心将怎样实现该区域内的所须的经济增长要求
  • 可以依赖该区域中心的商业计划,将它当作可行的商业模式,它基于对市场条件、项目成本和活动时间表的合理和可靠的估计和假设
  • 以可证实方式(在一些情况下使用经济模式)详细说明根据区域中心的商业计划是如何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
  • 投入到项目中的资本额和来源,以及为了商业项目进行和计划的积极推广活动。
  • 在美国移民局网站上可以查询目前指定的 "区域中心" 的完整列表。

请注意,投资资金可来自任何国外或美国合法来源,包括馈赠、贷款和离婚协议财产。移民投资人必须证明"合法商业活动模式",一般是通过提供能够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的税务申报表及存款、投资和商业记录。

只要没有使用目标美国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借贷的投资资金也符合资格,但是出借人应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

我们知晓每名投资人的个人经济和移民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建议预期投资人就您的 EB-5 投资和签证申请咨询独立的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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